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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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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 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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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

    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

    不低于5%。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

    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票;一张为常务委员候

    选人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

    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

    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

    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

    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

    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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