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
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
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
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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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
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
第三章 执委会、常委会(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