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
中
小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2/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
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
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
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
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
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