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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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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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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
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
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
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
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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