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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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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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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

    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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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

    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

    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

    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

    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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