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
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
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
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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