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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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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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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

    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选举日期,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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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

    一至三天。

    第四十三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结束

    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

    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以选区为单位,向

    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

    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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