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
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选举日期,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7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
一至三天。
第四十三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结束
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
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以选区为单位,向
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
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