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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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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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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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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

    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其投票形式要从

    实际出发,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选民工作、居住比较集中

    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分别投票:

    农村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中心投票站;城镇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

    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

    应当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老

    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

    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

    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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