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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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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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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

    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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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当采取书面形式。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

    当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

    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

    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整

    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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