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
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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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当采取书面形式。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
当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
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
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整
和增减。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