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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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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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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

    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较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

    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让选

    民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

    选区应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自然情况和表现向其所到选区

    选民介绍,并使其与选民见面。

    第三十六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

    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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