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
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较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
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让选
民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
选区应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自然情况和表现向其所到选区
选民介绍,并使其与选民见面。
第三十六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
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