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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民登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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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都应当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应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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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选举日为截止期。

    第二十三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有本

    地户籍的、上述单位的务工人员,均在所在单位登记;

    (二)在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登记;

    (三)离休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

    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四)退休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

    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原工作单位、受聘单位或者

    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五)临时到外地务工、学习或者居住的选民,不能回原工作

    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现居住

    地登记;

    (六)户籍不在本省、现居住在本省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

    地参加选举;凭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也可以

    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七)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职员工,随军家属,行政关

    系在军队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登记;在地方医院住院的解

    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伤病员,在地方院校学习的解放军、武装警察

    部队干部、战士,为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

    队的人员,在所在地方选区登记;

    (八)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

    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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