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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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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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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

    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

    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

    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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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

    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

    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

    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

    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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