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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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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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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

    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

    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

    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

    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

    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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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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