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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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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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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

    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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