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
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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