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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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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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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级以下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

    举事宜。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

    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

    人,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5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

    数选民的意见或者预选结果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接受对

    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组织、选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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