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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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附录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本文为参考资料)
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
三、按照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
大代表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
行差额选举。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乡
(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公民。
五、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六、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
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
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
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
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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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
人,并予以公布。
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
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
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
“○”;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x”;弃权的不
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
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x”,表示反
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
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
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
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八、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
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
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
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
效票。
九、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
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
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
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
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
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
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
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
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名,其中总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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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
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
不得设为监、计票人。
十一、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
托不得超过三人。
十二、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
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
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
乡(镇)选举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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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
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
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
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章 附 则(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