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和市
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
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确
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兼任。
第十一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
作人员;
(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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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
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
选举活动。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
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
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