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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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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机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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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和市

    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

    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确

    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兼任。

    第十一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

    作人员;

    (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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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

    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

    选举活动。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

    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

    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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