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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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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 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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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落实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后拒绝中止妊娠的,从接到主管单位送达通知的次日起直到落实措施、接受检查、中止妊娠止,每月对夫妻双方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征收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农民的,不再增加宅基地指标、承包地和各种集体财物。

    生儿育女乃是天赋人权,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凭什么降级、降职、处分、开除、罚款……?如今,生育二孩已经全面开放,甚至开始鼓励生育。那么,请问因超生而被开除的人,可以恢复公职吗?因超生而被罚的款可以退还吗?谁能回答?为什么同一种行为,仅仅因为时间不同的原因,待遇就是天壤之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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