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强制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了历史,我相信这将会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在此之前没有过,将来更不会有。
人们总是健忘的,特别是现今这个时代,因为传播渠道的方便快捷,各种信息、新闻、热点……此起彼伏,然而它们来的快去得也快,热的快凉的更快。“强制计划生育”才刚刚过去几年,就已经迅速的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言论和头脑,对因这个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及伤害,人们还在继续关注着的就只有那么少数的几个方面了,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和家庭困难,因为这样的家庭是现今中国城市中的大多数,人们不仅可以看得到,而且也是许多人自己正在面对着的现实生活问题,目前国家已经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政策给予解决补助照顾等,虽然还不能完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是至少关注着这个方面并且已经有所行动。和独生子女家庭密切相关的还有空巢老人问题和子女不孝问题,由于只有一个孩子,一旦孩子选择在外地工作或者结婚,许多老人就不得不独守空巢,老伴健在身体健康还好,如果丧偶或者疾病缠身,晚年是多么的无助、凄凉、孤独与寂寞啊,空巢老人由于人数相对较少生活又淡出公众的视野,并且他们之中很多人意识不到或没有能力没有精力为自己呼吁,所以社会给予的关注度目前还是非常低的。其次还有子女不孝顺的问题,这里只是大概归类,其实子女不能很好的照顾老人,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比如婆媳矛盾、子女家庭经济住房困难、子女工作繁忙精力时间有限、子女犯罪入狱等等,当然也包括有个别子女不赡养老人、遗弃甚至虐待老人;这些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与“强制计划生育”关系不大,即便是多子女家庭也会出现这些问题,但是如果多一两个子女可以选择的话,这些问题相对就会减少很多很多。
对于“失独家庭”,因其数量比“独生子女家庭”要少得多,所以,关注度相对也低得多。但是,因为他们遭受的伤害程度深重,后半生生活困难巨大,不仅他人可以看得到感受的到,而且他们自己也可以为自己恳切呼吁国家社会的关注关心,虽说不一定能够解决根本问题,但是,至少无法无视而绕开,国家和社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照顾及经济补助等。白发人送黑发人已是不幸,如果又是唯一的一个,那更是不幸之中的不幸,他们的悲哀与伤痛,绝望与凄凉,如何才能得到抚慰与弥补呢?与“失独家庭”密切相关的还有独生子女的伤残问题,独生子女成年以后如果因为意外或疾病不幸伤残或卧病在床,有些人也可能患精神类疾病,这些人本身已自顾不暇,他们的父母晚年谁去赡养照顾呢?
事实上“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大受害者是那些数以亿计无辜被杀戮的胎儿,而恰恰是这些无辜死去的胎儿几乎得不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关注!为什么呢?因为人们看不见他们鲜血淋漓的悲惨遭遇;听不到他们无声的呐喊与悲鸣!世间还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的吗?我们都深恶痛绝那些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我们也痛恨谴责那些虐待儿童的人;我们更无比憎恨那些杀戮伤害孩子的人……可是让我感到无法理解的是,难道杀害不是比拐卖虐待更重的罪行吗?为什么没有一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难道杀千人万人反倒比杀害几个十几个的罪孽更轻吗?为什么法律认定他们无罪呢?生命已逝,无法挽回;悲哀伤痛,无从弥补;但是,至少要承认杀害他们是惨无人道的错误行为,至少要给他们公开道歉还他们一个公道,至少要给出一份具体的官方统计报告及真实的历史情况记录。不要无视他们淋漓的鲜血,不要让他们的冤屈石沉大海,不要当那些生命不曾存在过,杀戮从未发生过!良心何安?
有谁不爱自己的孩子呢?然而“强制计划生育”的那些年里有多少女婴被自己的父母、亲人通过“性别鉴定”等原因而杀死在腹中,即便是能够顺利生下来,其中一部分仍然逃不脱被杀害被遗弃被送人的命运,请问当你们做这事的时候于心何忍?我不明白杀害腹中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究竟有何本质上的区别?为什么一个是无罪一个却是杀人重罪的天壤之别呢?难道胎儿就不是人吗?我不明白遗弃和拐卖对这个孩子来说结果有什么不一样吗?为什么人们憎恨人贩子要超过憎恨遗弃孩子的父母呢?为什么对人贩子的法律处罚要比遗弃罪重的多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些统计数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2013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引产多达1300万人次。这还不包括药物流产和在未注册私人诊所做的人工流产数字。另外据2010年《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不完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这其中,大部分是残疾儿童或者女童。多么令人心寒的数字啊!这个数字从80年代的五千到现在的十万,30年间竟增长了20倍。然而,真实的数据,除了上帝,没人知晓。那么,每年被拐卖的儿童有多少呢?从2016年5月到2017年5月,过去整整一年中国失踪儿童的数据:平台共发布失踪信息1317人,找回1274人,尚未找回43人,找回率96.74%。虽然中国每年失踪的儿童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但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走失、离家出走等,大多数很快就找回来了,还有少部分是溺亡、意外、遇害等等,真正被拐卖的儿童数量其实是非常少的。看到这些数据,你觉得哪种行为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更大数量更多呢?我们更应该重视哪些问题呢?为什么我们大多数人不太关注和谴责那些杀害胎儿和遗弃婴儿的事哪?原因大约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对生命本身的漠视,认为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特别是胎儿他们的生命价值远低于稍大的孩子和成年人;其次,认为他们是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怎么做是人家的个人私事,不愿干涉介入;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他们不能为自己申冤辩屈呐喊悲鸣,无论对他们的伤害多么巨大,他们的痛苦有多么深重,别人看不到、听不到也感受不到。试想一下,假如有人杀害了幼儿园里的几个孩子或者亲手杀死了自己亲生的三个孩子,立马就会上新闻头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杀人者会被绳之以法判处死刑的。
“强制人流和引产”与“杀害遗弃转送女婴”不仅仅是伤害了孩子,而且也给许多妇女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的伤害,严重的有人因此终生不育或精神长期痛苦抑郁,更有甚者因此失去了生命。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各种情况里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这就是说,如果再婚双方再婚前已各有一个孩子的,就无权生育一个属于再婚夫妻自己的孩子了,这是一个多么霸道而不近人情的规定啊!如果再婚夫妻两个人都带着孩子还算罢了,至少还有孩子承欢膝下养老送终;如果只有一方带着孩子,岂不是对另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都没有带自己的孩子,那么,他们的生活该是多么冷清,人生留下几许遗憾?我认为允许再婚家庭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是人之常情,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幸福。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再婚双方再婚前有一方已有两个孩子的,另一方岂不是被剥夺了做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这就不仅仅是霸道而是**裸的残忍了,没有自己孩子的一生将会是多么的悲哀、凄凉、遗憾、痛苦呢?我想对于永远没有自己孩子的人来说这种伤害不亚于“失独家庭”。再婚家庭虽然是少数,这些状况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数量少,就任意侵犯他们应有的正当权益;不能因为他们数量少,就无视错误政策给他们造成的伤害。
“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章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 三(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