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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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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 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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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从此以后,再没有人逼迫母亲杀死自己腹中的胎儿,再不需要为了多生孩子背井离乡东躲西藏,所有再婚的夫妇也可以欢欢喜喜地迎接属于两个人的孩子到来……然而,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却并没有使中国的人流引产数量和遗弃婴儿数量减少,每年仍有大约1300万胎儿被自己的父母杀死在腹中,每年仍有大约10万儿童被遗弃!为什么呢?难道父母之爱不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吗?难道生命不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吗?难道人命关天、杀人偿命等基本道理在这些事上就失效了吗?

    怎么样才能让这些无辜的小生命被杀戮被遗弃的悲剧不再屡屡发生呢?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拥有自己独立的生命权,因为无论是从生物学还是从人们的伦理道德、思想感情上来说,每一个人从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独立于父母亲之外的生命个体,他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无权侵犯他们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等各种基本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如果现今法律硬性规定规定完全不允许人们人流或引产,既不现实也不可行,毕竟一个孩子出生后是需要父母的养育才能健康长大的。所以,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阶段区别对待,对于0到3个月的胎儿,属于规劝阶段,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前来做人工流产的父母进行书面劝导,讲明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生命的宝贵等,如果父母仍选择做人流则必须在劝导书上签字表明自愿坚持做人流手术。

    对于3到6个月的胎儿,属于限制人工流产和引产阶段,这个阶段要做人流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给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手术。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些人会弄虚作假,如果母亲执意不要自己的孩子,是任何办法也阻止不了的。这种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妇女自愿人流引产的数量,并且可以防止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人流引产。

    对于6个月以上的胎儿,属于不允许引产的阶段,这个阶段除非有重大的不得不引产的原因,不得实施引产手术。比如胎儿先天畸形、危及母体生命等情况。为了保证胎儿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当为6个月以上胎儿建立联网档案,持续追踪记录胎儿以后的状况,直到这个胎儿报上户口为止。这个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6个月以上的胎儿,被悄无声息的引产或出生后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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