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下来,流下来,就是不能生下
来。”
“宁添一座坟,不多一个人。”
“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一人结扎,全家光荣。”………
现在或者将来我们看到这些标语或是回忆起《超生游击队》之类的文艺作品时,可能会是以轻松的心态觉得其荒唐可笑罢了。但是,在现实中却是许多人难以忘怀的心酸沉痛经历,且不论有多少妇女因此东躲西藏背井离乡,也不说有多少家庭因此被罚款被没收财产被上环结扎,只说说那本应该是迎接美好新生命的医院卫生所,反而变成了扼杀新生命的杀戮场,给当事人带来的刻骨铭心的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痛,特别是那些五六个月以上已经成形的被杀戮的胎儿,更是令人们为之心痛不已。
“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肯定是计划外生育,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这样的孩子连最起码的出生权利都没有,其它权利又从何谈起。
“中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就想问一问,为什么罪犯腹中的胎儿无论是否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其生命权都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那些没有犯罪的普通公民腹中胎儿却可以因其不符合计生政策而随意杀戮?国家既然明确承认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的罪行而失去生存的权利,那么同理,就不可以仅仅因为父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就剥夺无辜胎儿的生命。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想问一问,许许多多的人故意杀害了许许多多胎儿的生命,为什么竟没有一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难道胎儿就不是人吗?胎儿就命如草芥吗?我们知道,一个人从受精卵开始到出生、长大、直到死亡,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续的过程,不应该人为的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中间划一道鸿沟,使他们的法律地位和人身权利有着天壤之别。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我就想问一问,为什么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有了两个孩子的,另一方就被剥夺了做父母亲的权利?为什么再婚夫妻双方已各有一个孩子的,就不能再生育一个夫妻共同的孩子?一个人被剥夺了做父母亲的权利,其一生该是多么遗憾和痛苦;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孩子,不利于家庭的稳固,少了几许欢乐,多了几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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