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从1982年开始实行全面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被残忍杀戮的胎儿数以亿计,其悲惨程度不亚于世界上的任何一场战争,这些无辜的孩子成了这个惨无人道错误政策的牺牲品,虽然他们永远不可能开口为自己说一句话喊一声冤屈,但是历史不应该将他们遗忘,必须承认杀戮他们的做法是灭绝人性的错误行为,是一场人为制造的历史浩劫人间悲剧。
自古以来,生命就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世间没有任何东西的价值可以超越生命的价值,无论民族无论朝代无论国家,对生命的敬畏、尊重和热爱都应该是居于首位的。人的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的第一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人的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即使是胎儿,他的生命权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曾经是一个胎儿,没有胎儿这个人生必经的过程就没有我们每一个人。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视胎儿的生命权,对他们随意杀戮。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的。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国家,那个时候基于国情、人口压力、经济困难等各方面的原因,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少生、优生;晚婚、晚育。”定为基本国策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加上“强制”二字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就变成了践踏人权极其错误的行为。《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里的生命权,除了自己的生命外,也包括创造生命的权利。
当时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这些规定如何才能得到具体实行呢?无非就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罚款、开除等等手段,而这些手段无疑是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等各种宪法赋予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计划生育条例中还规定: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制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已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绝育。
未到法定婚龄或者非婚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
已婚育龄妇女,有接受节育措施和妊娠安全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再来看一看那时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该流不流,扒屋牵牛。”
“今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外出,明日回家一切财产全无。”
第二十五章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一(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