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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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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举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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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

    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

    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

    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

    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

    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

    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

    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

    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其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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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

    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其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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