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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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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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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

    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

    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

    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

    生的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由团的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

    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

    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12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八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

    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

    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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