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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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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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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

    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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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

    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

    表配酿讨论,提文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

    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

    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

    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

    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

    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

    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

    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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