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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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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选举程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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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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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

    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

    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

    当选。

    第四十八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

    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

    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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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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