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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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
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
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
当选。
第四十八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
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
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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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