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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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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选举程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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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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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三十九条流动票箱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流动票箱

    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

    第四十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

    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

    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正式代表候

    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

    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

    的人代写。

    第四十三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

    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四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

    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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