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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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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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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

    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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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名单,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

    第三十四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

    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

    调换或者增减。

    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

    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三十五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

    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

    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

    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

    问题。

    第三十六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

    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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