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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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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民登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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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

    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

    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

    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

    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

    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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