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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
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
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
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
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
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