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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民登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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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

    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

    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

    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

    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登记

    (;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

    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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