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五章 选区划分(2/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

    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

    —8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

    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

    届选举时,选区应分别划分。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