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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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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区划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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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
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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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
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
届选举时,选区应分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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