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
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十八条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设立补选
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
导;有关的街和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补
选工作;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设立
补选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领导;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第五十九条补选代表,须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
举日的七日以前由补选领导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六十条出缺代表原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的,补选时仍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出缺代表原由选民联名推荐
为代表候选人的,补选时仍由选民联名推荐。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