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
—6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
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
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五条选举投票的时间为一至五日。
第四十六条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作票箱,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选票;
(二)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四)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五)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七条投票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投票后在选民证和选
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
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九条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不便到场投
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认可,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条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一条票箱由主持选举和监票、计票的人员妥为保管。
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
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63—
第七章 投票选举(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