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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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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票选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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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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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

    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

    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五条选举投票的时间为一至五日。

    第四十六条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作票箱,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选票;

    (二)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四)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五)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七条投票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投票后在选民证和选

    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

    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九条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不便到场投

    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认可,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条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一条票箱由主持选举和监票、计票的人员妥为保管。

    本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

    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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