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第三十三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

    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

    教界和其他爱国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

    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

    十五。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与其他

    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推荐到其他选区的区、县机关干部代表候选人,

    应当征得所在机关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

    —61—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或者增减。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将各方面推

    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

    并组织选民讨论。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