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
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
教界和其他爱国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
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
十五。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与其他
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推荐到其他选区的区、县机关干部代表候选人,
应当征得所在机关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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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或者增减。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将各方面推
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
并组织选民讨论。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