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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民登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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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

    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上次选举中已经登记的,可以

    直接列入选民名单。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选区或者死亡以及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

    名;新满十八周岁的,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利的以及本次选举前恢

    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三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依照下

    列规定: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

    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学校

    登记。(

    二)离休人员在原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登记,退休人员在

    户口所在地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

    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三)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四)在本市无户口但实际上已在本市工作、学习、居住人员,

    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学习单位或者现居

    住地登记,参加选举。

    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依据第一款规定,可以结合全市选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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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选

    民登记的特有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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