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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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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区划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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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选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

    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小大,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等。

    第二十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

    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

    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

    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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