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选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
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小大,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等。
第二十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
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
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
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
第四章 选区划分(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