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2/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

    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

    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

    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

    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

    公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

    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

    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

    —4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

    公告。

    第五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

    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

    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

    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

    审查。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