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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民登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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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
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
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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