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
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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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
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
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
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
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
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
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
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