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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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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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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33—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

    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

    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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