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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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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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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

    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

    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

    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

    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

    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

    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

    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

    —27—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

    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

    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

    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

    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

    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

    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

    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

    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

    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安排,不得私搭乱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

    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关系

    1

    。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

    —28—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

    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

    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

    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

    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

    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

    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

    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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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村规民约》通用范文(二)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学法知法,遵纪守

    法,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

    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

    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

    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

    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

    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

    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

    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

    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

    要疏通。

    6..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

    邻利益。

    7..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

    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8..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

    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

    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31—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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