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

    关,都服从国务院。

    —17—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

    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

    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

    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

    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

    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

    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8—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

    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

    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

    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

    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

    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