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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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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

    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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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

    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

    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

    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

    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

    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

    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

    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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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

    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申诉和意见;

    决议

    (;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

    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

    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

    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

    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

    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

    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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