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
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
家预算的执行;
—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
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报告;
决议
(;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
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
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
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
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
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
—4—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
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
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
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
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
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
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
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
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
—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
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
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
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
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