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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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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鼓与呼 第八篇 金银花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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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肩题)公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罪名根本不存在。滨海市之不区法院开庭审理“金银花案”——

    (主题)罪与非罪成焦点

    (导语)备受滨海人关注的“金银花案”,在金银花被羁押近1年后,于8月24日在之不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公诉人起诉她犯有“挪用资金罪”,而辩护人则为金银花做无罪辩护。

    (背景材料)8月20日,本报收到署名金银花家属的一封来信,信中说:金银花系滨海市之不区幸福镇幸福四村的村民,滨海金银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年37岁。2000年1月26日,她与滨海品城的上级主管部门滨海市勘探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滨海市七彩食品城代表人穆工梅签定了代理经营七彩食品城的协议书。当她投资启动起濒临倒闭的七彩食品城后,入住商户达150多家,摊位达500多个,年收入可望近千万元。8月18日,滨海市公安局之不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释放;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解除;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记者旁听了“金银花案”的审理。

    开庭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滨海市之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金银花挪用资金罪,由滨海市公安局之不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200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银花在任滨海市七彩商城经理期间,擅自将该商城收取的客户保证金1446000元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被告人金银花目无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给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2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除数额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本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我人”等,所以在相继展开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中这三个问题成了双方论证的主要内容。

    公诉人对这三个问题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认为:七彩食品城是金银花公司代理经营的,金银花是金银花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她理所当然就是七彩食品城的经理,既然是经理那么也就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这部分资金是不能挪用的,挪用了就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的改建工程支出和组织有奖促销活动,以及还贷、购车都属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综上所述就应认定为金银花为“挪用资金罪”。

    金银花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辩论中一再论证如下观点:金银花虽是金银花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但金银花公司代理经营七彩食品城她不一定就非得出任七彩食品城的经理,金银花公司派出的七彩食品城负责人是王金玲而不是金银花,金银花没拿过七体貌食品城的一分钱工资,七彩食品城的花名册上也没有金银花的名字,所以不能认定她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不是勘探设计院或七彩食品城的营业收入,这钱是客户存在这儿的,是客户的,不能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刑法》第272条规定的犯罪相混淆;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的问题,辩护人一是对“挪用”二字进行了辩解,我认为《刑法》中的挪用必须是非法的、擅自的行为,使用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不是非法的,因为《代理经营协议书》上明文规定“七彩食品城经营完全自主”,二是改建工程支出,组织有奖促销活动不属于个人使用;三是金银花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而不是《刑法》第272条规定的“个人”;四是《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或者借贷给我人的”,这里的“我人”可以是非自然人,但此种情况必须是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之后又以个人名义借贷给我人,这不适于本案。另外,辩护人对控方认定金银花挪用资金偿还上人债务问题也进行了辩解,以期证明与事实不符。

    开庭审理进行了近5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金银花到底有罪没罪,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八

    稿子说发就发了,可本报将继续关注将怎么关注呢?

    我给自己设下了一个套。

    干记者就是这样的,自己不断的给自己设套,而后自己再不断地去解自己设的套,每解一个套就是一篇文章。

    也就是说记者既要敢于把自己套进去,又得善于把自己解放出来。不然就不是一个好记者,当然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记者。

    还有一点,那就是自己不能把自己给困死了,不能让自己落入陷阱,要是落入了陷阱那就麻烦了,跟那个“梁山三好伙散伙内幕”的事样,那就等于自己把自己套进去了,自己把自己的政治命运搭上了。

    毕竟我面对的是司法,是公安,弄不好可了不得,要是让他们咬上一口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轻者丢了工作,重者就得坐牢。

    我又主动的找到了王兴。虽然他害怕,但这是不是靠害怕能解决的了的。找王兴是让他找到王军。那王军自从开庭审理后就与他失去了联系,说他只顾得东藏西躲了,因为公安到处找他。

    你象这种稿子发了就发了不会产多大的影响,一个a报的农村版,发行的都是农村,上级领导看不见,当官的看不见,农民就是看见了也不管事,想管事也白搭。这一点我最清楚,要想弄出响声来就得继续关注更厉害的问题。

    啥是最厉害的问题呢?那就是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

    找到王军,让他想办法弄到这方面的上诉材料。

    这方面的上诉材料只有金银花能提供,她喊冤,喊他们刑讯逼供肯定有实事。只要她能写成上诉材料,这事我作为记者就好办了。

    不知道王兴是怎么找到王军的了,反正找到了,找到了,他们就又把我请到了饭店里。

    没有想到的是,在饭店里,王军向我呈送了一份诉状。这份诉状就是控诉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

    那份很长的诉状我没看完就哭了,那是一种真哭呀,我浑身都在发抖。

    世界上真得有如此惨无人道的事儿?世界上真得有如此惨无人道的人?在共产党的天下竟有如此惨无人道的事儿发生?这社会还是社会吗?这天还是天吗?这地还是地吗?这还有王法吗?执法违法,执法犯法,那些人的胆怎么那么大?这些人是在这儿祸害人民呀,这些人是在这儿遭残党和政府呀,这些人是在这儿败坏公安形像呀。我的气愤达到了极致,我的同情达到了顶峰,我的忍耐达到了极限,我要为其呐喊,我要为其伸冤,我要救她,我要把那些没有人性的家伙们送上法庭,我要让全社会的人都知道我们犯下的罪行。

    我拿着这份诉状找到了大头总编辑,大头总编的大头上浸出了一层冷汗,那双蛤蟆镜后面的枣核儿眼眨巴的像鸟翅膀,他说我“你太能干了,你太能干了,我为有你这样的好记者感到骄傲。”他同我一样的愤慨,一样的不可消静,他让我去找a报《内参》,让我以《内参》的形式发出来,上报省领导。按照他的意见我去了a报《内参》编辑部,先是找到了分管的部主任,又找到具体负责的副主任,再就找到了责任编辑。一路下来,谁看了诉状谁为此愤慨,谁看了诉状谁认为必须揭露其罪行。我记得那个责任编辑没把诉状看完就掉泪了,记着那个责任编辑一边看一边哽咽着对我说:“我马上编,今天晚上就发出来。”同时,他还给我商量怎么个发法,作为《内参》最大的有力是既便打官司也不作为证据使用,就是说上面反映的问题有出路,被报道方有意见状告报道不实,向法院起诉而没办法起诉,因为这是供领导参考的而不是公开见报的,所以《内参》是保密文件。责任编辑跟我商量,这稿子不能用记者的名义发,如果用记者名义发的话,记者必须得进行调查取证,不然就不能发,再说如果用记者的名义发,一旦出了不实情况记者要担一定的责任。他说:“用来信的形式发,第一人称,一旦有的地方不准确,被告方不服的话,我们就回答‘这是群众来信’。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记者。”上不上稿子,稿子怎么发,编辑说了算。

    在这儿我还需要说明一点,那就是作为写这个小说来说要不要把《内参》的内容公诸与世?我也是琢磨再三,从好的方面说,事情已经过去15年了,当年的《内参》秘密应该说已经不存在了,我说不清现在公诸于世算不算泄密?可能是不算了。其次,在这个地方以引用《内参》的形式行文就充满了真实感,一个文学的东西我认为最值得肯定的是真实,小说写得越真实越好,我最不喜欢的是写小说编故事,编得那故事不真实。我在这儿把那《内参》引出来,就是无比的真实。三,我敢保证这一下就把小说的高潮形成了,写小说讲究高潮,没有高潮的小说不是小说,起码不是好小说。从不好的方面说,把《内参》公诸于世怕有泄密之嫌,弄不好惹来官司,要担一定的风险,这里面尤其是公安方面的,有点危险。我权衡再三,决定就在这儿公布《内参》,先把小说的高潮弄出来再说。记住,这是小说,小说所说的《内参》不要去对号入座。

    九

    (引题)一读者来信反映

    (主题)刑讯副供,非法拘禁,超期羁押,之不区公安分局个别干警违法办案情节恶劣

    (导语)我是滨海金银花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银花。2000年元月26日,我公司与滨海市勘探设计院签订了经营使用七彩城批发市场协议。之后,我自已筹集资金100多万元,又收取客户保证金40多万元,经三个月的努力,成功在启动了这个频临倒闭的批发市场。当市场每年收益近千万元时,滨海勘探设计院欲撕毁合同,被我拒绝。2000年8月18日,滨海市之不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走口干为达到帮助滨海市勘探设计院收回批发市场的目的,利用职权,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并采取惨无人道的手段,刑讯逼供,电击我,使我休克昏迷半个多月,被非法拘禁达17个月。直到今年元月18日在被走口干非法羁押17个月后,我才被之不区法院判决无罪,并当庭释放。

    之不区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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