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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和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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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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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来说说工广产权转让的事,”崔玉石拿出转让合同,指着上面继续说:“这合同签定的日期是2005年的3月16日,在上面签字的是这家男人,而我的当事人却毫不知情。这家工厂是他们结婚后共同创立的,也就是说这工厂是属于他们共同的财产,而这家男人却瞒着我的当事人,私自把工厂转让给别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这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崔玉石一说完,这家男人请来的律师立即针锋相对的说:“这份合同上面所写的内容是当时工厂因为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难以继续维持生产,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把工厂转让。而当时这家女人已经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管理,所以我的当事人只能自己做主把工厂转让,而且工厂转让的价格按当时的行情来说也不算低,所以这份转让合同是具备法律意义,也就是说是有效的……”

    对方律师说完,崔玉石也马上辩论道:“刚才对方律师说,工厂当时转让的原因是效益不好,可据我所了解,在合同签定的日期之前,工厂并没有出现所谓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相反就在2005年这一年,工厂的生产总值为一千万,除去所有生产成本,工厂纯利润大概是四到五百万之间,所以在2006年年初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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