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
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
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
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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