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1/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

    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

    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

    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
第一章 总 则(1/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