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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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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

    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

    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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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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