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
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
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装
警察部队以及大型企业的代表名额,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与上述单
位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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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
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七条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
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
以另加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