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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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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选举程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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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

    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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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

    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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